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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28  动态浏览次数:2086

江苏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江科大校〔2017 ] 172号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 ] 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包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到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本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性)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荣誉。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三、名额分配办法

学生处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指标,参照各学院、蚕业研究所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人数按比例进行统一协调和分配。

四、申请、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安学年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学校下发指标规定的具体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各学院、蚕业研究所要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业导师、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本学院分配的名额额度内,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和评选,并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推荐名单连同申报材料─同报学生处。

各学院、蚕业研究所在评审时应根据上述申请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推荐名单中的学生为特别优秀的学生。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中报。学生工作处组织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成员,对各学院、蚕研所上报的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学生,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获奖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5.校院两级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评审过程中,接受相关部门及全校生的监督。

五、资金发放

  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发放通知后,联合财务处,立即启动国家奖学金发放工作,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

六、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原《江苏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江科大校〔2014 〕 115号)同时废止。